1View
新播比率不足 龍祥抗罰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龍祥育樂多媒體公司旗下「龍祥電影台」前年上半年播出的本國節目、新播比率,未達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的最低比例,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開罰八十萬元,龍祥不服提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罰無違誤,判決龍祥敗訴。
NCC裁罰指出,龍祥電影台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於指定時段、每晚九時至十一時共播出近二萬一千七百分鐘,依廣播電視法規定,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約五千四百二十四分鐘)、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約一千零八十五分鐘)。
但龍祥電影台在該時段播出的本國節目僅四千七百七十五分鐘、新播時數為零,均未達到的法定的比率,NCC於同年十月間,決定依違反廣播電視法裁罰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