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縣議員陳英妹收賄 判7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花蓮縣議員陳英妹被控於十五年前收取廠商賄款,協助廠商向縣政府建議相關建設。花蓮高分院更二審依貪汙罪將她判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十四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必須服刑,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陳英妹為花蓮四連霸的縣議員,明知議員可用補助款向縣政府建議補助機關、學校建設,她被控於民國九十五年間,把三百萬元的補助款額度讓給廠商,並要求廠商支付九十萬元,獲廠商同意。

廠商事後找到光復國中採購相關產品,陳英妹獲知後,經由花蓮縣議會向花蓮縣政府建議,用一百萬元補助款協助光復國中,採購投影機、電動螢幕、數位講桌等設備。

廠商事後發現,購買陳英妹三百萬元補助款的額度,雖然一百萬元用在光復國中,其餘二百萬元遲遲沒有下落;廠商詢問後,陳英妹委由友人出面協商。

但友人未經陳英妹的同意,「加碼」要求廠商給付四十萬元,作為購買二百萬元補助款的對價,但廠商付錢後,未獲得二百萬元補助款額度供規劃,深感不滿。

花蓮高分院更二審指出,陳英妹身為縣議員,不知廉潔遵守法紀,反而與友人一起出售補助款牟利,且收賄金額不小,背離選民託付,且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悟,依貪汙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