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3胎以上 公務員最末胎三歲前多7天照顧假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銓敘部日前公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增訂生養三名以上子女的公務人員,在最小的孩子滿三足歲以前,每年額外核給七天家庭照顧假。

銓敘部在今年一月十五日公告公務員請假規則第三條修正草案,及公務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草案。

銓敘部指出,為營造友善生養及得以兼顧家庭之職場環境,爰擬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生養三名以上子女之公務人員,於最末胎子女三足歲以前,每年額外核給不併入其他假別計算之七日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銓敘部進一步指出,銓敘部並參採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遞延繳納保險費之機制。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有關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繼續按月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三年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機制。

又為維持全體退撫基金參加人之權益衡平,兼顧鼓勵生育及退撫基金財務安全,銓敘部表示,因遞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期間之收益孳息,費用會由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不由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