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龍山寺噴字 男毀古蹟囚6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洪姓男子明知鹿港龍山寺為國定古蹟,竟為發洩內心之不滿,於一0九年十一月初,在龍山寺外牆、門口及後殿之多處牆面、木門、拱門、香爐等處用漆噴上「羅」等文字,因而毀損該古蹟之一部,案經龍山寺管委會總幹事訴請偵辦。彰化地院二十八日審結,將他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毀損古蹟罪判處六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三十四歲洪男明知鹿港龍山寺為國定古蹟,竟因自認其過去任職於一家公司時,公司老闆欺壓員工,為發洩內心之不滿,一0九年十一月一日晚間七點許,持黑色及黃色鐵樂士防水噴漆,在龍山寺外牆、門口及後殿之多處牆面、木門、拱門、香爐等處噴塗「羅」等文字,因而毀損該古蹟之一部。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而查悉上情(至於洪涉嫌恐嚇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案經鹿港龍山寺管委會總幹事訴請偵辦。

檢察官偵訊時,被告洪姓男子自白犯罪。另有證人證詞及警方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鹿港龍山寺公告資料等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法院說,審酌被告為發洩心中不滿,竟任意對鹿港龍山寺外牆、門口及後殿之多處牆面、木門、拱門、香爐等處塗鴉文字,而破壞國家古蹟,影響國家文化資產保存,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坦承犯行等情,量處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