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高雄市將在二月六日舉辦罷免黃捷的投票,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工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指定應放假日」,要求業主尊重勞工行使參政權的權益,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
如果當天必須上班者,其當日薪資的計算,勞工局指出,投票日原屬工作日,雇主應加倍給出勤時段工資,即二月六日當天出勤八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二小時,返回工作六小時,雇主必須額外加給六小時的「加班費」。
如果投票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依休息日之標準給予加班費。例如勞工先自行找時間完成投票,再依約定於休息日加班 六小時,那麼六小時的加給方式為前二小時給一又三分之一倍,後四小時則給一又三分之二倍工資。
勞工局長李煥熏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的連續二十四小時,由於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具投票權之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勞工局表示,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同樣也是會面臨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