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收到卻過繳納期 交部放寬30天到案

441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針對罰單投遞程序,可能會使民眾收到時卻已過繳納期,衍生逾期爭議,交通部表示,已修正規定放寬送達日後三十天內到案。

交通部表示,以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寄送時會考量郵遞時間,應到案日期系統會自動給予四十五天的時間,以符合三十天到案、申訴的時間;但少數情況導致民眾收到時已超過繳納期限,或是繳納期限不足三十天的情況。

因此,自三月一日新修正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有助維護民眾權益。

交通部表示,已完成會商內政部警政署核定新修正舉發違規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舉發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而各機關現庫存之舉發通知單,則以通知單內注意事項加註戳章繼續使用,至用盡為止,目前各舉發機關已陸續準備印製新格式事宜。

交通部提醒,受處罰人接獲舉發違規通知單後,依規定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依所記載應到案日期向指定之處所接受裁處,或以郵繳即時銷案、超商、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行動支付等多元方式等繳納罰鍰結案;而不服舉發事實者,亦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