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被控收取災後工程回扣等,部分已判刑定讞服刑,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去年將一百零三件依貪汙罪判李應執行二十一年,最高法院二十四日依九個貪汙罪將他判刑各十二年確定,其餘九十四案發回更審。
李朝卿被控於一百一十一件災後公共工程中收取回扣、期約賄賂,其中八個貪汙罪已判刑定讞,正在監服刑中,另一百零三件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審理後,去年將一百零三件依貪汙罪判李應執行二十一年。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昨日判決其中九件貪汙案定讞,各判刑十二年,若以一罪一罰計算,刑期高達一百零八年,但因我國有期徒刑上限為三十年,將由檢方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判決指出,李朝卿於民國九十四至一0一年擔任縣長期間,利用縣政府發包風災後聯外道路災修復建、排水改善、野溪護岸等逾百件公共工程案,由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於一百一十一件工程案中,向廠商收受回扣、期約或收受賄款。檢方於一0二年間依貪汙罪嫌將李起訴。李於偵、審期間均否認犯罪,一審被判刑三年、褫奪公權十年,簡瑞祺判刑二十二年、褫奪公權九年。二審認定收賄總金額減少,將李、簡改判二十二年、二十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