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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幸福人壽 鄧文聰確定關27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上百億元,其中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判刑十年定讞,向EFG銀行質押借款案判刑十六年、洗錢罪四年定讞。檢方日前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共應執行二十七年徒刑,鄧文聰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二十二日駁回,確定要服刑二十七年。
鄧文聰與前任董事長黃正一、EFG銀行香港分行客戶經理共謀,把公司海外資產違法質押給EFG銀行借款,掏空公司上百億元。
鄧男另與香港渣打銀行職員合作,以Novel Asia Limited公司名義在渣打銀行開設帳戶,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底起,從幸福人壽獲取八千九百七十三萬美元存款與債券一億二百八十三萬美元不法利益。
一審將判鄧判刑二十八年,二審改判二十六年。最高法院審理後撤銷EFG銀行部分判決、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鄧文聰判刑十年定讞。
高院更一審開庭時,黃、鄧仍作無罪答辯,但合議庭不採信,依保險法共同背信罪、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將鄭文聰各判刑十六年、四年,併科六億元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鄧再被判刑二十年定讞。
檢方聲請應執行刑,高院裁定三罪合併共應執行二十七年徒刑、併科罰金八點五億元,鄧男認為刑度過高、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無違誤,駁回抗告,確定要坐牢二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