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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湯景華縱火奪六命更二審仍判死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不滿遭翁男提告傷害,五年前憤而對翁男家外的機車潑汽油縱火,火勢延燒公寓,致翁男的六名家人死亡。一、二審、更一審均依殺人罪將湯男判處死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二十九日仍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湯景華(五十三歲)於民國一0三年帶雨傘進入三重區某餐廳,不滿遭老闆制止而起爭執;翁姓顧客出面勸說,兩人因此結怨,湯男控告翁男傷害,但翁男無罪確定。

湯男懷恨在心,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凌晨,事先購買汽油前往翁家外縱火,卻造成翁男的父母、姊姊、叔叔、嫂嫂及堂妹共六人死亡,翁男因不在家而躲過一劫。

法院指出,湯男與死者互不相識、毫無糾紛,犯案前有足夠的時間思考,但仍決意縱火燒六人,痛苦超過文字所能形容,僅因細故就殃及無辜,可見其兇殘冷血、視生命如草芥,歷審法院均判他死刑。

高院更二審期間,湯景華仍否認犯罪,堅稱縱火案與他無關。律師也主張,湯景華因精神疾病及服用藥物,導致喪失行為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

更二審合議庭指出,審酌其犯案動機,犯前準備過程、多次勘查現場、移動現場監視鏡頭、以飾物遮掩面容及事後反應過程,可見其思慮周全、行為縝密,並沒有衝動、失慮、失能情形,難認他犯案時受藥物影響。

更二審認為,依醫院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湯男犯案時未達喪失行為辨識能力的程度,且心理評估鑑定結果認為沒有「矯正教化與再社會化」的合理期待可能,認定他必須負起完全刑責,仍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