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文獎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權益保障」專章,文化部得輔導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現行勞保等勞工相關保險,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文化部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由於修正後不再侷限於獎勵與補助,更兼具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目的,因此名稱由原本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此次修法新增「權益保障」專章以保障文藝工作者權益,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自身勞動權益,增訂文化部應訂定承攬、委任契約指導原則,內容應包括契約審閱期間、著作權約定、經濟授權等事項,以保障文藝工作者權益及促進其文化藝術事業發展。
因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文化藝術工作者,需透過職業工會作為投保單位才能參加勞工保險,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攸關文化藝術工作者的工作安全保障,三讀條文規定文化部得輔導職業工會,促使文藝工作者加入現行勞保等勞工相關保險,且文化藝術工作者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文化部必要時得整合現有法規或編列預算,補助或協助其參加社會保險。
另外,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若發生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為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渡過短期難關,文化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單位提供必要協助,但緊急危難、災害或重大變故,是指非因個人經濟困頓及財務週轉不靈所導致的困難或變故。
三讀條文也規定,文化部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得辦理宣導及提供諮詢,協助文化藝術工作者取得法律及勞動權益相關資訊,文化部應定期辦理文化藝術工作者勞動狀況及勞動環境相關調查、研究,作為制定文化藝術政策參據,並應公告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