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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聚眾鬧事的刑事責任

安平區林小姐問:最近看到新聞台北有人與警察發生爭執,事後竟然有大批黑衣人跑進去大鬧分局,之前台灣各地也發生很多因為互看不順眼就糾眾互毆,徒手、持刀及持槍攻擊對方,甚至波及無辜的商家,導致他人受傷或者造成財物損失。請問像這種糾眾鬧事者,難道法律對他們沒辦法,鬧事者不用負責任嗎?

 

答:修正前的《刑法》第一五○條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過去多數實務見解所認為的妨害秩序罪,如果攻擊對方或故意毀損他人財物,都會被認為其主觀上目的係在另犯他罪,而非意圖妨害秩序,所以在妨害秩序之故意,成立上有困難,不能認為妨害秩序行為,再加上若認為參與鬧事之人是事前約定,人數既已確定,便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也不是所謂的「聚眾」行為。

後來,立法者考量因應當前社會之需求而修法,由於整體科技進步與提升,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導致多數人所犯妨害秩序案件規模擴大,也容易傷及無辜,難以落實安寧秩序之維持,因此,修法後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透過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或在遠端或在現場為之,都屬刑法第一五○條之聚集行為。

另外一部分修法,就是考量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若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如鬥毆、毀損或甚至有恐嚇等行為,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都可能構成上開法律要件。

立法者又考量攜帶兇器或易燃性、腐蝕性液體,或在車輛往來之道路上追逐,對往來公眾所造成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危險大增,同時破壞公共秩序之危險程度升高,在本條第二項認為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所以特別奉勸血氣方剛或打算情義相挺的民眾,一旦狀況發生時,應先冷靜下來,再理性處理,如果為了一時情義而吃上官司跑法院,實在不划算。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