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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29年不聞問 婦要求兒子扶養遭駁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現年五十八歲康姓女子,被診斷出發炎性多關節病變等慢性病,無法工作之餘尚要撫養高齡九十歲母親,遂要求前夫子女共同支付每月兩萬生活費。然而子女表示,康自廿九年前離婚後均未盡撫養義務,案經台南地院審酌,認康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上訴審理中。
康女出庭表示,現因罹患乾燥症候群、發炎性多關節病變、膝部其他續發性骨關節炎等病,無法工作也無收入來源,還需扶養高齡九十歲母親,只好請求第一段婚姻生下的一對子女共同給付其每月兩萬元的扶養費,然而康女自八一年間已與前夫離異。
卅七歲的宋男表示,母親與父親離婚當年,自己僅有八歲,母親離婚後就沒有再照顧、扶養過自己,宋男從小由祖母照顧,直到祖母生病臥床也未得母親照拂,宋自食其力到成年,現在除須負擔家計,尚有學貸要支付,實無餘力支付母親撫養費用。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康與前夫離異後,沒有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再婚後也沒有探視或負擔兒子扶養費用,宋男年幼時靠著祖母扶養,之後自食其力到成年,康女沒有對兒子盡到扶養義務,情節已達重大程度,宋男主張免除對於母親扶養義務,要屬可採。認康女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