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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面交取貨 買家應留意退貨權利

雙十一購物節,各家網拍業者紛紛祭出折扣優惠,「小花」順勢於網拍賣場購買服飾、訂製項鍊等商品,由於小花趕在週末參加聚會時穿戴,遂向賣家詢問是否可以面交方式取貨,以確保週末之前得以收到服飾、項鍊。賣家同意小花的要求,並相約於隔日進行面交,面交當下賣家取出服飾與訂製項鍊交由小花確認款式、尺寸無誤、無瑕疵後,銀貨兩訖。小花返家後迫不及待換上該服飾與訂製項鍊,結果發現自己實際穿戴之風格,與原先預期落差很大,遂向賣家主張退貨。然而,小花於法律上是否有要求退貨之權利?

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其立法目的在於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

本案例中,賣家於面交當下已將該服飾實體交由小花查看確認,且經確認後始同意購買,可見小花並非是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購買該服飾,且依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小花於決定購買該服飾時,並非不能檢視商品,足見小花購買該服飾之交易方式,應不屬於通訊交易;訂製項鍊因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二款:「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之客製化商品,依法亦無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餘地,因此小花於法律上應無要求退貨之權利。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