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王小姐問:我的朋友因為酒後駕車,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個月確定。可是朋友跟我說,他如果要繳納易科罰金的話,一天以新台幣一千元計算,就要繳十二萬多,他說他因為沒有辦法一次繳那麼多,只好跑路。想請問一下,易科罰金能不能分期繳納?如果可以的話,應該要如何辦理?
答:王小姐您好,易科罰金是可以分期繳納的。而且依據「台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為民服務工作要點」的相關規定「通緝人犯到案或罰金通緝案件,准許通緝犯或其親友分期繳納罰金,經繳納或代繳其中一期罰金後,應即辦理撤銷通緝,並先發給歸案證明書。」也就是說,您的朋友即使因為您提到的案件遭到通緝,仍然可以向地檢署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而且只要親自繳納或請親友代繳其中一期罰金,就可以先辦理撤銷通緝,不過,之後也請務必要按期把罰金繳清,否則您的朋友仍然可能再度遭到通緝。
至於這筆易科罰金可以分幾期繳納的問題,上述要點另規定「受刑人應繳納罰金超過新台幣五千元者,除有時效消滅情形外,在八期範圍內,許其自行決定平均繳納之期數。」也就是說,雖然您的朋友可以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不過也不能隨意分太多期,原則上在八期範圍內。您的朋友或是他委託的親友,可以到地檢署跟負責辦理的執行科書記官洽談,這筆罰金要分成幾期平均繳納,經執行科書記官轉陳執行檢察官核准後,就可以按既定期數繳納。您或許會問「一期」有多長,就此,實務上通常是以一個月為一期。
囿於篇幅,關於聲請易科罰金時是否須準備相關的資料或文件,以及可以準備哪些資料或文件的問題,這裡無法詳答。如果您的朋友或是您想知道詳情的話,可以在各地檢署的上班時間,親自或來電詢問各地檢署的為民服務中心。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