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超貸案 更二審判王志雄賠1.9億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立委王志雄二十五年前被控擔任中興銀副董期間涉犯百億超貸案,民事上金管會向王志雄及時任中興銀總經理王宣仁等十六人代位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九日改判王志雄、王宣仁應各賠償金管會一億九千六百五十七萬多元。

王志雄曾列名調查局外逃十大經濟通緝要犯,民國一0一年從中國大陸押解返台歸案,六年前被依背信罪判刑二年定讞。王宣仁於九十七年從大陸押解返台歸案,一0一年間被依背信罪判刑一年十月定讞。

金管會求償指出,王志雄、王宣仁為中興銀處理授信業務之人,明知與亞世、台鳳、台融、國揚、榮周等集團的公司或個人均不符合授信規定,竟於八十五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間,違規同意辦理貸款、展期、減免件,造成中興銀逾百億元損害,對王等十六人求償一百零三億元。

一審判決金管會敗訴。上訴後,金管會縮減求償金額為七十一億多元,高院改判王宣仁應賠償三千三百八十萬多元,高院更一審判決金管會敗訴。

更二審指出,在禾豐集團其中的一個放貸案,王志雄、王宣仁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與中興銀所受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判決兩人各賠償金管會一億九千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