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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權利受損 可提行政訴訟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司法官大法官會議昨日做出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文,各級學校學生如果覺得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措施遭受侵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對此,教育部認為更能保障學生權利,將提醒各級學校依法行政。
民國八十四年做成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認定「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的機會」,受處分學生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七八四號解釋認定無特別限制的必要,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台中一名張姓高中生二0一六年間在學校附近叼菸,被記小過一次,同年又無照騎車,被記大過一次,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卻因未達到退學門檻,最高行政法院以三八二號解釋駁回;另名新竹傅姓國中生則是二0一二年生病沒辦法參加考試,後來學校卻用自訂的學生成績評量辦法,把補考成績打七折,傅生打官司也被法官以三八二號解釋駁回。兩人都認為釋字第三八二號解侵害訴訟權,聲請釋憲。
釋字三八二號解釋規定學生只有在面臨退學或類比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影響憲法保障的受教權,才可提出行政訴訟,但大法官會議認為,憲法第十六條已明文保障人民訴訟權,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決議變更解釋。
七八四號解釋指出,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大法官曾於二0一一年做出六八四號解釋,也允許學生對學校提起行政訴訟,但僅限於「大學生」,且要憲法保障的「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才可提出,七八四號解釋則擴大到各級學校學生,也不限於憲法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