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復興國中合作社近年辦理新生制服及運動服採購案,分別由三家廠商持續三年圍標,經檢調調查發現廠商得標後,將標案分利其餘兩家廠商,各自承作外套、制服及運動服。兩家廠商之負責人、夫妻三人獲緩起訴,另廠商的黃姓副經理、陳姓顧問及業務三人則被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判刑一年四月至六月不等,並對公司科罰五十萬元。
黃男前為服裝製造公司之副總經理,因前公司於一0三年間涉犯政府採購法案件,不得參加投標政府採購案。黃遂於隔年成立另家公司,旗下員工陳姓父子分別擔任顧問及公司業務、投標者。
黃男授意陳在投標前與另外兩間服裝廠商負責人協議投標金額,進而影響最後投標價格,共同從中牟利。
一0四年開始,三家廠商即開始合作,連續三年間以相同模式圍標,直至法務部調查局介入查辦,將黃等參與圍標決策相關六人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移送南檢偵辦。
員工陳姓父子到案坦承犯行,惟黃辯稱自己並無授意員工圍標,並未參與其中業務,且公司有七十名員工,分層負責不同業務,稱自己主要負責生產等,未注意陳等圍標情事。
台南地院認黃實為公司實際負責人,統籌經營、管理且掌管公司大、小章,過去也曾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對於投標按理應謹慎處理,認其所言為卸責之詞不予採信,分別對黃男兩間公司分別開罰廿及卅萬罰金,並判處黃一年四月徒刑。另分別判處陳姓業務及陳姓顧問十月及六月徒刑,易科罰金卅萬、十八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