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鐵路警察 嫌判17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前年在車廂處理糾紛時,不幸遭鄭姓男子持刀刺死,一審以鄭男患有思覺失調症判他無罪,二審認為鄭男犯案時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改依殺人罪判刑十七年,服刑期滿後強制監護五年,最高法院二十三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鄭男因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妄想有人設計整人遊戲要整他,並聯合其女兒謀害他以詐領保險金。民國一0八年七月三日上午,鄭男搭乘北上的台鐵自強號列車,列車長執行驗票工作時發現他未購票,因此要求鄭男補票,但被拒絕。

列車長因此要求鄭男於嘉義站下車,不料,他妄想列車長不是要查票,而是與全車廂乘客針對他要其下車,因害怕下車恐遭人謀害,從第三車廂往第四車廂移動、咆哮,自認遭人陷害,列車長隨即通報嘉義鐵路警所派人處理。

員警李承翰獲報前往處理,勸告鄭男一起下車處理,正以無線電通報時,左腹部突遭鄭男拿出先前購買的刀刺擊,李員雖負傷,仍奮力控制鄭男,不料,經送醫急救仍因大量出血不治。

一審嘉義地院認定鄭男犯案時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喪失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因此判他無罪,並諭知五十萬元交保。李員雙親不滿,李父更於去年六月抑鬱而終。

二審台南高分院審酌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為鄭男行凶時,辨識行為的控制能力有顯著減低,但並未達完全喪失,可減輕其刑但非不罰,改依殺人罪判刑十七年。

二審認為,鄭男若未經相當治療,出獄後有極高可能再度失控,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宣告他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法定最長的監護期限五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