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建物設電梯 出入口寬度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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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推動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內政部二日於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修正草案,放寬全面無障礙化以前的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均得適用免計建蔽率、容積率等規定,且在不影響人員避難前提下,放寬一樓出入口的寬度,可有條件縮減為七十五公分,以提高增設電梯的可行性,草案將於近期發布實施。

內政部表示,由於現行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多設置於樓梯間前方,因一樓腹地不足,導致設置困難。為使電梯增設可行又兼顧安全,建築研究所在研究過程中,透過電腦程式模擬,營建署再廣邀各界專家學者,討論綜整出住宅用途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就可放寬一樓出入口寬度。

因此,此次修法新增只要在各層樓梯間均設有緊急照明設備,並於地上二層以上各樓層均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另還具有「地面層以上每樓層居室樓地板面積小於二百平方公尺」、「直通樓梯為安全梯」、「各戶面向樓梯的開口改為具阻熱性及遮煙性能的防火門窗」三項條件之一,就可以將一樓避難層出入口的寬度,由一百二十公分放寬為七十五公分以上,以提升防火避難功能。

內政部昨日表示,因應高齡化社會,新建建築物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一日起已全面無障礙化,除特定情形的建築物外,均強制規定須設置電梯。

為朝建物全面無障礙化邁進,此次修法將既有建築物增設電梯適用對象,由原規定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前申請建造執照,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的五層以下建築物,調整為一0二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使其增設昇降機均得適用免計建蔽率、容積率等放寬規定。另考量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六層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的建築物,依當時規定並未設置電梯,故本次也納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