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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店內喝酒 不得逾10點半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因應三級警戒微解封,衛福部食藥署八日宣布,餐飲業採梅花座、隔板、保持社交距離等,可提供內用服務。但針對有「賣酒精類飲料的餐飲業」,嚴格要求內用不得超過晚上十點半,被抓到一次最少停業三天,違規情節最重可以停業三十天。

食藥署指出,為確保餐飲從業人員與民眾自身與家人健康,訂定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包括從人員健康管理、衛生行為、環境清潔消毒、顧客用餐管理、以及應變措施等五大面向,提供餐飲業者參考遵循。

較特別是訂定店內喝酒的遊戲規則,針對「提供酒精類飲料進行營業時間管制」,食藥署要求提供酒精類飲料之餐飲場所,營業時間至晚間十點半,或是晚間十點半後全面改為外帶。

食藥署官員表示,就算是吃喜酒,十點半也差不多要結束,但在熱炒店、居酒屋、酒吧、海鮮餐廳、甚至只是冰箱內有販售啤酒的小吃攤,很容易出現酒攤欲罷不能,考量疫情,才訂出十點半過後就不能賣酒的規定。

據指出,超過十點半還賣酒的店家,將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消保法予以處罰,主管機關是地方的衛生局,除開罰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被抓到違規一次、停止營業三天、二次則停止營業七天,累計三次以上就得停止營業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