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來台交流 內政部拉高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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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促進兩岸正面交流,內政部九日修正發布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提高邀請陸人來台專業交流的門檻,將原規定「短期專業交流」邀請單位應立案或登記「滿一年」,提高為「滿三年」,強化人流安全管理。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將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堂)等邀請單位,代申請陸人來台「短期專業交流」的資格,由原規定邀請單位應依法設立一年以上,修正為三年以上。

同時須檢附立案或登記滿三年證明影本,及近三年會務(含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以防虛設協會居間謀不法利益,健全人流安全管理。

此外,「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的應備文件,原規定若人民團體為邀請單位,應檢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此次修正也一併調整為應附「滿三年」證明,並附最近三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