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iew
超商前乞討不聽勸離 遭送辦 警未書面勸阻 法官判不罰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胡姓男子選定超商前向顧客乞討,影響店家做生意,警方獲報多次到場口頭勸導無效,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函送法辦。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全案無法顯示當時情況緊急,依社維法規定應先以書面勸阻不聽,始得依該法處罰,法官裁定胡男不罰。
今年七月廿一日上午十點多,胡姓男子在中西區某超商前乞討,造成店家困擾,警方到場屢勸未果,依社維法函辦。台南地院簡易庭認為,社維法雖明文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然而,法條也同時規定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除非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法官引用警政署座談會結論論述,認為全案非屬「情況緊急」。
法官認為,胡男乞討當時並無證據顯示有何情況緊急情事,員警應先以書面勸阻而不聽,方可依法函送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