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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夜間工作 藍擬提修法保護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大法官釋憲,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違憲。國民黨立委萬美玲二十二日表示,將提案修法,明定雇主應維持原本的保護條款,並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不可強迫夜間上班。

大法官釋字第八0七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萬美玲昨發新聞稿指出,可以理解大法官的解釋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大法官似乎忽略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對於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雇主應給予的保護條款也會因為這次釋憲而失效。

萬美玲表示,現行的保護條款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她指出,將針對大法官釋字第八0七號解釋提出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的保護條款,並且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雇主也不可強迫女性勞工夜間上班。

萬美玲表示,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各行業中,女性平均月薪都比男性低五千到一萬元,現在如果開放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在夜間上班,雇主又可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只怕會造成女性工作者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

萬美玲指出,她認同只要在「勞資合意」的狀況下,男女均可夜間上班,但原本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絕對不能因為釋憲而減少。台灣近五年每年平均發生上萬件女性遭性侵案件,女性獨自於夜間通勤,安全性確實令人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