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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享3優惠 免稅額提高至1.5萬 優惠延長5年

記者陳建興∕綜合報導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公益出租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從一萬提高到一萬五千元,稅賦優惠年限也延長五年到二0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另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出租給租金補貼戶,住宅法明定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三大稅賦優惠。

營建署指出,住宅法今年六月九日修正後,公益出租人享有三大優惠。第一是綜合所得稅的租金收入免稅額度,從每屋每月一萬元提高到一萬五千元;第二是實施年限延長不限一次;第三是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也有機會當公益出租人。

營建署提醒,因為住宅法是今年六月才修正通過,因此,民眾明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區分為「今年一至五月」及「今年六至十二月」二階段來計算。

以每月租金收入一萬二千元為例,「一至五月」的免稅額度,仍屬修法前免稅規定一萬元,前五個月每月還有差額二千元要計算稅金,而「六至十二月」這七個月因為免稅額度已修法通過調高為一萬五千元,就沒有稅金問題。

營建署指出,希望「用好房做好事」,因此如果房客領有租金補貼,房東不用申請就可以自動成為公益出租人,只需要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實申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