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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股東擅以公司名義簽本票私借款項致生損害 要負賠償責任
東區李先生問:我是一家公司負責人,平時公司的某股東負責保管公司大小章,該股東未經公司的同意,擅自以公司的名義簽發本票持向他人借款,供作自己的生意使用,但本票到期後該股東並未清償票款,經持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致本公司發生給付票款的損害,請問本公司可否向該股東請求損害賠償?
答:股東擅自以公司名義簽發本票向他人借款作為私用,致公司產生必須給付票款的損害,一般而言,公司得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該股東請求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但是依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追究該股東,必須辨明到底公司有何權利或有何法益被侵害,才是正確的適用法律。
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的法益,除了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於他人,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的情形外,原則上限於現行法律體系所承認的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的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的「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指經濟上的損失,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上損害相結合的情形。
保管公司大小章的股東為個人的借貸而簽發本票,如確未經公司的同意,在民事責任上,該股東的行為違背公司委任的保管印章義務,而造成公司必須給付票款的損失,然公司究竟因此有何權利被侵害,不無疑問?因該給付票款的支出,只是公司的經濟上損失而已,因此必須該股東成立刑法上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才可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建議李先生先提出刑事案件的告訴,該股東如經判決有罪後,再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