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因父母離異,現年十六歲少女在未滿三歲被託付給阿公友人游姓男子,游男竟然在十年內,性侵少女六0八次、猥褻四六二次,社工認為事態嚴重,通報警方,事情才曝光。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游男各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併罰,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四0六罪,各處七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共二0二罪,各處三年二個月;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罪,共四百罪,各處七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月。另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六十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得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少女自幼父母離異,父親事業不順,無法照顧孩子,九十七年把少女、少女哥哥託付給現年六十六歲、已婚的游男同住照料。游男涉嫌在九十九年至一0九年六月,性侵少女六0八次、猥褻四六二次。
少女後來把事情告訴長期輔導她的社工,社工認為事態嚴重,通報警方,事情才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