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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持玩具槍傷人 判5年2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開茶行的劉姓男子與陳姓男子發生口角,竟持玩具BB槍毆打對方頭臉成傷,事後,警方在劉男的機車內搜出改造手槍及子彈,經鑑定後均具殺傷力送辦。台南地院依傷害罪判他三個月,得易科罰金;又依槍砲罪判他五年二月,併科罰金五萬元,可上訴。

槍砲等前科的劉姓男子於二0二0年十二月七日凌晨零時,在永康區與陳男口角打傷對方。陳男事後報警,警方今年一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持搜索票在劉男的機車內扣得一把改造手槍及十顆改造子彈,劉稱槍彈是於二0一四年一月間在北區中華西路某KTV,受已故友人之託取得。

法官認為,劉男曾有槍砲等前科,明知槍彈為管制物品,無故收藏具殺傷力改造槍彈長達六年,對社會治安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不輕,所犯傷害及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兩罪。且劉男僅因與人口角,即持玩具BB槍攻擊陳男,致被害人頭部受傷,法治觀念明顯偏差,且迄未能與陳男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應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