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張姓男子去年六月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桃園市一名十五歲少女,張藉由替少女在網遊內「課金」購買虛擬寶物贈送的方式,展開交往關係,雙方以「相公、娘子」互稱,張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但仍透過網路要求少女拍攝裸露的自慰影片、相片,「拍張咬內褲自慰的臉吧」,經少女家人發現後報案,警方上門搜索時,查扣張電腦內猥褻影像,張事後以十二萬達成和解,台中地院依法判刑二年、緩刑二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去年六月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桃園市十五歲的少女,張會在遊戲內付費「課金」,購買虛擬寶物送少女,雙方在遊戲中結為男女朋友,以「相公、娘子」互稱,但都未曾實際見過面。
張男在遊戲中得知少女未成年,但仍在今年二月初,透過住處房間內的電腦,向少女傳訊「我想看一個你咬著內褲然後自慰的畫面」、「先拍穿胸罩跟內褲的照片給我看」、「娘子先拍個自慰給我看」等訊息,少女在張的指示下,以自己的平版電腦,拍攝字多段裸體、自慰的照片、影片給張,張收到後存在電腦裡。
事後少女父親使用平版電腦時,發現女兒拍攝猥褻相片、影片,趕緊報警提告,桃園警分局獲報後通知台中市警局循線抓人,今年二月十日通知張到案說明,並前往張的住處房間,查扣電腦內少女的猥褻照片七張、影片十一段。
警詢時,張姓男子承認涉案,全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張與其母與被害少女及其家長達成和解,允諾分期賠償十二萬。
台中地院審結,認定張姓男子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審酌雙方已達成和解,且涉案相片、影片都是張自己瀏覽,並未流出,加上少女願意原諒張,因此依法判刑二年、緩刑二年,並依調解履行賠償義務,接受法治教育三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