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師搞大女學生 2審判3年4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雲林一名邱姓國中音樂老師於一0九年間不僅與女學生交往熱戀,更於一個月內約女學生上摩鐵發生性關係,致女學生珠胎暗結,家人得知憤而報警。邱事後雖賠償七十萬元予女學生及家長和解,然而台南高分院認邱於五年前因類似案件緩起訴,再犯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二審判處應執行三年四月。

邱姓男老師前於雲林某國中擔任音樂老師,一0九年間明知女學生未滿十四歲,卻與女學生交往,並於同年一、二月間帶女學生至雲林縣摩鐵,計發生三次性行為,女學生直至發現懷胎告知家人,這起秘密師生戀才曝光。

邱男辯護人指出,當時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邱並未違反少女意願,犯後也積極與女方及家屬調解,請求酌量減刑。

台南高分院認為,邱為人師表,嚴重悖於師道倫常,且邱於一0四年間,曾因類似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竟再以類似手法犯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