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去年一輛由許姓司機駕駛的三重客運公車失控開上人行道,造成一死一傷的意外。士林地院審理認為,許男於三天前吸食毒品,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二十六日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四年六月。
三重客運許姓去年九月二十二日晚間駕駛公車,行經內湖路一段時,疑似因精神不濟,致公車偏移開上人行道,不但沿路衝撞多部汽機車,並造成一死一傷的意外。
許男(四十七歲)受訊時向檢警供稱,三天前曾吸食安非他命毒品,警方也查出他確有吸毒前科,士林地檢署偵辦後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將他起訴。
許男出庭時坦承平常太累會吸安非他命、每天開公車超過八小時、及疲勞駕駛打瞌睡,承認涉犯過失致死罪,但辯稱事故與吸食毒品無關。
法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案發前公車行車軌跡左右漂移、許男坐態不穩、也未理會攔車的民眾,撞擊人行道前一路向右,沒煞車減速等;且事故發生後,許男出現麻木、恍惚、精神不濟,身體控制能力明顯下降的情況。
法院參酌食藥署函文,安非他命戒斷期後,會有疲倦、麻木等反向的反應,許男並無特殊加班情事,認定許男於事故三天前施用毒品為釀禍主因,審酌他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符合自首則予以減刑,與家屬未達成和解,依法將他判刑四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