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花蓮市男子謝金麟去年藉口想與前妻復合,見面卻發生爭吵,竟將她勒斃,再予以性侵。一、二審均依家暴殺人、汙辱屍體罪,將謝男各判刑十四年六月、二年六月,合併應執行十七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謝男(四十八歲)與曾姓妻子於去年一月談好離婚,但兩人仍同住一屋,二月三日凌晨,謝男質疑前妻結交新男友,雙方因此爭吵,不但企圖拿童軍繩勒她,並持保溫瓶毆打頭部,曾女逃離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同月二十一日,謝男佯稱要搬走電腦,要求曾女到住處會合,雙方見面時,謝男要求復合遭拒,兩人再次吵架,要求謝男履行離婚協議,支付答應的贍養費。謝男氣的把曾女拖入房間,徒手勒頸致死,甚至性侵遺體。
一審花蓮地院指出,謝男情緒管控失當,徒手扼頸殺前妻,手段兇殘,無情剝奪被害人性命,不能以憂鬱病症為合理化犯罪的藉口,考量他認罪也有悔意,判刑十七年。
二審花蓮高分院審酌謝男已賠償一百萬元給死者家屬,也貸款打算給付給屬,與民事判決應賠金額相當,有和解賠償誠意,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認同前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