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鄭姓男子在火車上持刀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案,被判刑十七年確定。民事賠償調解成立後,鄭男又反悔並向法院聲請撤銷調解被駁回。
案發後,李承翰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當時李父及母親請求金額為二千二百四十九萬多元,嘉義地院認定鄭犯案時受精神障礙影響,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無罪,並應入相當處所監護五年,民事部分因鄭獲判無罪也遭駁回。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鄭犯案時雖受精神障礙影響,辨識行為能力、控制能力降低,但沒有完全喪失,依法減刑,而非不罰,改依殺人罪判十七年,執行完畢入相當處所監護五年。
鄭男說,民事調解時法官雖有口頭說明,但他未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同意,且賠償金額太大,他無能力給付,更可能累及妻女,無法向家人交代,他才聲請撤銷調解,請求繼續審判。
有關民事部分,台南高分院今年七月底調解,鄭男及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未料鄭男事後卻反悔。台南高分院認為,該調解案確經兩造當事人達成合意後簽名,調解契約的當事人為兩造,鄭的妻女並非契約當事人,鄭主張該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並不可採。另外,法院說,有關調解金額涉及隱私,不便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