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警械執照攜帶電擊棒 挨罰3千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賴姓男子深夜騎機車行隨身攜帶電擊棒,警方路檢將他攔下並查獲電擊棒送辦。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賴男無警械執照卻攜帶電擊棒,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三千元。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深夜十一點,賴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市區道路遇上警方臨檢,警方在他的機車置物箱內查扣一支電擊棒。賴男辯稱,是為了防身才帶電擊棒,不知這樣做是違法的。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電擊棒屬主管機關內政部公告查禁器械,賴男不具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民間守望組織巡守隊員身分,也未因任職於雇用警衛、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而領有警械執照,未經許可不得攜帶電擊棒。

社維法第六十三條八項「攜帶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裁罰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只要是行政院公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的棍、刀、槍及其他器械均屬之,民眾防身常見的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質伸縮警棍、瓦斯噴霧器、電擊器等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