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認識兩天國中女 男判3年8月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十九歲張姓男子認識國中女才兩天,即色心大發,將少女帶到租屋處強行性侵,屏東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三年八個月徒刑,可上訴。

張男去年五月間透過電話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十五歲的國中女,第二天便邀約見面,張男見對方年幼,竟起色心,帶至租屋處,無視被害人拒絕反抗,性侵得逞,導致被害人出現緊張焦慮情緒及罹患憂鬱等症狀。

被害人家屬獲悉後,氣得報警抓人,張男應訊時坦承一時難以控制情慾鑄成大錯,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張男利用被害人心智尚未熟,為滿足一己私慾,先誘使被害人口交,進而無視被害人反抗性侵得逞,依強制性交等罪,併處張男三年八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