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 禁止重複起訴

永康區陳先生問:我與他人共有八筆相毗鄰土地,並以共有人眾多為簡化共有關係,增進土地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利益為由,主張八筆土地應予合併分割,而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後訴);但是在起訴之前,已經有其他共有人先起訴主張八筆土地應予單獨分割(前訴),請問後訴有無違反重複起訴之禁止規定而不得提起?

答:前後兩訴各由不同共有人分別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前訴原告主張八筆土地應「單獨」分割,後訴原告主張八筆土地應「合併」分割,可知前後兩訴的分割方法雖然不同,但都是基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而起訴,是否有法院審判的重複及矛盾之虞?審判的重複是浪費司法資源,審判的矛盾容易產生當事人間法律關係的矛盾與紊亂,在審判實務上應該要避免,因此民事訴訟法有禁止重複起訴的明文規定。

如何判斷是否重複起訴呢?重複起訴的禁止,限於同一事件,如非同一事件,當然不得禁止再行起訴。又,何謂同一事件?按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一,前後兩訴的當事人是否相同?二,前後兩訴的訴訟標的是否相同?三,前否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以代用等三個因素決定。

分割共有物訴訟,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對象),法院認為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就應依據法律定其分割方法,命為適當的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的拘束。故如果當事人就其他共有人已起訴請求分割的同一共有物,另提起後訴請求判決分割,則前後兩訴的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均相同,即便當事人請求法院判決所定的分割方法不同,仍屬同一事件。因此本事例的後訴提起,是違反重複起訴之禁止規定而不得提起。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