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跟騷法制定 給予被害人多重保障

北區王小姐問:我最近看到媒體上有則新聞,提到立法院通過了一部新法律叫「跟蹤騷擾防制法」,聽說對婦女增加許多保障,是否能簡單介紹一下這部法律的內容?

答:確實如王小姐所說,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業經總統於一一0年十二月一日公布全文廿三條。需要注意的是,依跟騷法第廿三條規定,該法要等到公布後六個月才開始施行,也就是說,跟騷法目前雖已公布,但還沒生效。

依照跟騷法第一條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回顧台灣社會的發展,跟蹤騷擾行為日益猖獗,已對民眾的基本權利造成一定影響,有必要透過立法予以規制,鑒於外國早有此種立法,我國跟騷法的制定,也與國際立法思潮相合。

跟騷法第三第一項先規定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的行為,並具體列出八款行為類型;再於同條第二項擴張規範的範圍,針對前項所指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即使是「與性或性別無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仍屬於跟蹤騷擾行為,期能將特定人及其生活上關係密切之人都納入保護。

至於保護的方式,跟騷法架構了數個不同階段的做法,包括「警察機關對行為人書面告誡」、「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或要求行為人為一定行為」及「實施跟蹤騷擾行為或違反保護令之刑罰」。希望透過這些不同強度的公權力作為,給予被害人多重保障。

跟騷法的制定,可說是是社會安全網立法的重要一步。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