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拍工作個資傳給女友 判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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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彰化警分局邱姓員警涉嫌利用警政署配發的警用行動小電腦,登入查得應秘密之個人刑案等資料,用手機翻拍後,傳給其女友觀覽,他辯稱是要告訴女友他在工作,沒有亂來,想讓她安心等語。彰化地院審結,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將邱男判處七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邱姓員警今年六月、七月間,利用警用行動小電腦,登入查得應秘密之個人刑案、車籍等資料,用手機翻拍後,用LINE傳給其女友觀覽。另外,也利用不知情同事所拍攝供公務使用之報案人資訊及自行拍攝之個人資料等,並隨即傳送給女友觀覽。今年八月十八日,經警搜索查獲,並扣得手機一支。

被告警詢時供稱其傳送該些內容給女友,係要跟她分享公務上工作的情形,找話題跟她聊天,告訴她其在工作,沒有亂來,想讓她安心,其只有傳給她等語。

其女友亦稱被告傳送給她不知道要幹嘛,被告會跟她說處理的案件過程,並傳送盤查民眾身分等資料、當事人身分資料、交通事故兩造資料等給她,她沒有再傳給別人等語。

法院認為被告警詢所述非全然不可信,且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傳送該些內容給女友,主觀上動機、目的意在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因此尚難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審酌被告犯罪情節等情,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處七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