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延長十年施行期至民國一二0年底,並將受託開發製造公司、再生醫療、數位醫療等納入租稅優惠,且新增機械設備投資抵減優惠,生技醫藥產業的研發抵減稅額則降至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經濟部初審時的書面報告,全球生物與醫療科技發展從疾病治療朝向預防及數位科技跨域合作,且因應新冠疫情,各國積極投入疫苗與治療藥物開發。為促進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結合醫療技術與資通訊技術優勢,透過租稅優惠,導引發展新興生技醫藥產品,並強化戰略防疫物資開發,期望將生技醫藥產業打造成帶動經濟轉型的主力產業。
本法原名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原在今年底落日,三讀條文將施行期限延長至一二0年底,並更名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條例)。
為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並發展高技術門檻產品,三讀條文將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的創新技術平台等納入獎勵範圍,並納入CDMO(受託開發製造)公司為適用對象。
原生技條例規定,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三讀條文規定,僅限研發製造的生技醫藥公司,其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率降為百分之二十五,每年最高抵減稅額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將產業效益較高的製造能量留在國內,三讀條文新增生產製造的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
考量生技醫藥公司仍需長期且穩健的資金投入研發,修正條文延續法人股東投資抵減,但每年最高抵減稅額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百分之五十,亦新增個人股東投資所得總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