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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百萬賣嬰 判3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雲林縣一對夫妻十多年來生下七名子女,因家境貧困,五年前以一百萬元代價,賣出第六胎女嬰給苦無後嗣的林姓男子。二審台南高分院依刑法共同販賣人口罪,將夫婦兩人各判刑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被控販嬰的夫婦二人從民國九十七年起先後生產七胎,前四胎子女由阿嬤共同照顧,由於家中經濟不佳,靠打零工與低收入戶補助生活,次女先前即已合法交由他人扶養。

一0四年間夫婦產下第五胎男嬰,經郭姓友人介紹下送給林男扶養。林男為想讓「老五」有個成長的伴,向夫婦談妥以一百萬元代價「預約」第六胎。一0六十一月順利產下老六女嬰,林男一次付清五十萬元餘款,登記林男為女嬰生父。

夫婦兩人否認販賣女嬰,但一審雲林地院依共同販賣人口罪將兩人均判刑五年。

二審認為,夫婦出養女嬰與一百萬元之間有對價關係,已構成販賣人口罪,但認定並非為圖自身利益而販賣親生兒女,且其子女也獲妥善照顧,因此改判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