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製造業投保產品責任險 風險分攤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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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19日指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分散食品業者理賠風險與財務負擔,衛生福利部擴大強制要求具稅籍登記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以及具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之食品製造業者,自111年1月1日起須為其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食藥署表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衛福部於110年9月2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其規模為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違反本規定者,可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指出,將持續督促食品業者落實食安法及其相關規範,且應完全承擔自主管理之責任,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可依投保內容,分攤責任風險,以為消費者的實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