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解僱 女員工告第一產物保險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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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第一產物保險公司謝姓女員工被控以盜用課長權限對外寄發電子郵件為由解僱,謝女不服,認為公司不滿她先前檢舉、申訴公司而遭惡意解僱,提訟要求復職。台北地院認為,公司懲處過重、解僱不符比例原則,判決謝女勝訴,可復職。

謝女於民國九十三年間任第一產物保險公司業務課員。公司去年以謝女擅自操作主管電腦,並寄發需審核的電子郵件為由,依勞基法解雇。她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訴訟。

謝女主張,任職十多年來均克盡職守,但去年二月至四月間,她發現公司舉辦勞資會議時未公開選出勞方代表,還持續侵占簽約保費所得酬勞獎金,且違反公司法造成股東損失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先後提出檢舉或申訴。

謝女表示,事後公司卻指控她利用課長離開座位時盜用權限,以課長電腦對外寄出電子郵件為由解僱她,屬惡意解僱,決定提訟。

第一產險答辯指出,謝女違規行為恐造成資安漏洞,且謝女出席調查會議時,拒絕提供檔案密碼給公司審核資安,致無從掌握機密資訊或客戶個資是否外洩,除解僱外,難依其他懲處手段替代。

法院表示,雇主應依勞工故意過失行為程度,採取符合比例原則的懲戒方法,解僱必須是在勞工故意過失行為極其重大、無法補救,導致雇主有極大不利益時,才能採取的終極手段。

法院指出,課長並未默示授權謝女使用其公務電腦權限,謝女確已違反勞動契約,但只因一次違規就解僱並不合理,且謝女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申訴,屬合法行使權利。

法院認為,本案仍有其他替代手段,如申誡、記過處分,解僱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判決謝女勝訴,公司應按月給付謝女月薪、直到復職日止。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