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110年度漁船用汽油補貼已於111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提醒,漁船(筏)主於111年3月31日前備妥110年度進出港資料及本人之郵局或農會、漁會信用部金融帳戶資料,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
漁業署說明,為落實照顧漁民政策,漁船用油除免徵營業稅及貨物稅外,並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直接減輕漁民成本。漁船用柴油部分,為漁民於購油時,由漁船加油站直接扣除補貼款及稅款,另自98年度起將漁船(筏)船外機所使用之汽油,納為漁船用油補貼油品,每年約有6,000餘漁民受惠。汽油補貼按漁船噸級、漁筏長度、出海作業日數及時數,依92無鉛汽油110年度平均免稅牌價每公升新台幣19.25元之14%,加計貨物稅後,核算補貼金額,最高補貼新台幣2萬7,500元。
漁業署呼籲,漁船用汽油補貼申請將於3月31日截止,尚未申請汽油補貼之漁船(筏)主,請儘速依限檢附110年度進出港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