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斌
三月三日早上九點七分,各地傳來慘叫聲及尖叫聲:我的電腦掛了、我的門打不開、我被困在電梯裡、我…。太多的突然,讓大家不知道是為了什麼。後來才發現,原來是台電興達電廠開關廠因開關設備故障,導致機組電力無法傳送出去,引發全台大停電,全台五百五十二萬戶停電。
當天,很多企業因此無法營業,除了營業損失外,還可能造成設備的損害及可能的資料毀損,更可能的是製程上的損失。另外,當天因為突發情況,公司基於營業上的停電時間不確定,可能請員工等待。也許就乾脆請同事回家,認為當天根本沒有上班工作,所以就不給薪;不過,有些雇主卻擔心這想法被政府打臉,還要被開罰及勞動檢查。種種狀況,弄到大家烏煙一團。
停電這事,是一件很麻煩的事。在台灣,停電的狀況大致包括:計畫性停電,如園區修理安裝必須一天或半天的停電;區域性突發性停電,如意外事故或失火;重大事由突發性停電,如這次三0三大停電。以上這些不同狀況的停電,在目前機關上的解釋,偏向於企業主應為給付工資,除非是勞工所造成,如過失。
實務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八0)台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一六號函釋,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另一函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八三)台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0號內容指出,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看到這些解釋,相信對於非從事勞動實務領域的人,一定看了很頭大,為什麼不乾脆清楚明白一點,是要給還是不給,感覺就是勞資間自已說好就好;但很多事情就像颱風假停班,雇主希望政府機關直接說,停電,一律可以不用給錢(薪資)。
個人從事勞資關係工作超過二十年,對於機關解釋令總是模糊不清,也早已習慣,只是這對於占全台灣企業總數近百分之九十九的中小企業主而言,要的是一個很清楚的答案,行或不行,合法或不合法,讓經營者知道經營的義務、責任、風險及要付出的代價為何,心中有個數,相信多數企業是很願意遵循的,至少個人經歷過的至少近五千件個案極多數是如此。而勞工,也清楚了解個人權利為何,也不至於有過多的要求及對於企業主有不健康的誤解,這豈不美好。
勞資關係,往往都是因為法規不明及機關角色不夠清楚,造成勞資間只能訴諸媒體、投訴及訴訟才能有個結果。雖然說,所有的法律不可能完整及明確,但對於持平及開放的態度,應符合立法精神及社會上的習慣,才能平衡勞資間的「法感」,及對彼此的尊重。故就此部份,個人看法建議如下。
首先,颱風、停電及重大事由,只要是不可歸責於勞方及資方的,應可以不用出勤及不給付工資。其次,突發事由,如企業因配合政府政策停工,如近期的公司員工染疫造成的停工,資方也不用給付工資,而員工就目前亦無法出勤。第三,政府應展現維護企業經營能力及國民對國家功能的認同。由於上述問題,既然不由企業支付勞工薪資,建議應由政府作補償措施,此部份由目前的勞保相關收入支應,不足應由政府編列預算。
個人非常期盼,每次的事件,政府的功能及態度應讓國民對於國家的角色有一穩定的認同及合理的期待,否則,所有的經濟數字,對於所有的人而言,都是數字,且離國民認同越來越遠,殊為可惜。
(作者為勞動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