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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監視畫面誣賴長官收賄 警員判二年四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屏東加工出口區駐地的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屏東小隊前員警丁冠中,因與劉姓小隊長有嫌隙,被控竊取監視器畫面檔案誹謗劉員收賄,並竄改交通事故紀錄、車禍報案單等。最高法院依妨害電腦使用、偽造文書等罪將丁員判刑二年四月定讞、須入獄。

判決指出,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一日下午,某金屬公司顏姓職員帶著五千元紅包,贊助屏東加工出口區廠商協進會,與屏東小隊聯合舉辦中秋烤肉活動,劉姓小隊長通知協進會曾姓總幹事來拿紅包。

丁員獲知後,在隊部以他人帳號、密碼輸入公務電腦,私自調取顏女手拿紅包與劉員交談的監視器畫面,以電腦播放影像,再用手機側拍,燒錄成光碟。

次年二月底,丁妻把光碟交給柯姓男友人,聲稱裡面有劉員收賄的證據,希望他向媒體披露,柯男持光碟告知劉員,憤而提告,檢警查出丁員違法取得監視器畫面。

一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丁員開警車巡邏時,在屏東加工出口區二號內出口與騎電動車的劉姓女子發生車禍,卻未依規定通報。後因劉女須車禍證明向公司請假,丁員進入警政署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系統,竄改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內容,交給劉女使用,涉犯偽造文書。

一、二審認為,丁員身為公務員,輕率利用職務之便,取得電磁紀錄,損害公務機關資訊管控機密安全性,節錄不利他人畫面,又偽造公文書,依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電磁紀錄罪、偽造公文書罪將他判刑二年四月。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