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防堵中國大陸竊取我國關鍵技術或挖角人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七日初審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最高可判刑十二年、得併科最高一億元罰金,未遂犯也可罰。
內政委員會昨日併案審查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立委協商後審查完竣,有部分的條文保留,提交院會討論前須經過黨團協商。
初審條文新增經濟間諜罪,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來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草案也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規定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陸港澳等地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
在罰則方面,經濟間諜罪,違者可判刑五年至十二年、得併科五百萬至一億元罰金;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違者可判刑三年至十年、得併科五百萬至五千萬元罰金。上述兩罪的未遂犯也可罰,且罰金的上限也可視不法利益彈性調整。為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於偵查時二次外洩,此次修正也讓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時,可適用營業秘密法的偵查保密令規定,且規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