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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限期設管委會 違者每戶最高罰二十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城中城大火後,社會關注老舊大樓的管理安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十一日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將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且得按次處罰。
去年十月高雄市老舊的城中城社區發生大警、造成四十六人死亡、四十多人輕重傷的悲劇,全台目前約有七千至八千戶老舊大廈未成立管委會或未有管理人,各界關注老舊社區管理及消防安檢的問題。
內政委員會昨日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法修正草案、建築法修正草案等。
朝野立委討論後初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後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以進行相關公共安全事項的辦理,確保居住品質。
草案規定,若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草案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一次,並不得超過一年。
罰則部分,草案明定若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區分所有權人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此次修法也增訂,若危險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