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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巿弊案 高嘉濃判10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審理指出,新北市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美河巿案),認為捷運局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前課長王銘藏,以鑑價報告不實方式,圖利建商日勝生公司,致台北巿政府損失五億九百萬餘元,十一日依圖利等罪將高、王各判刑十年、四年。全案定讞。
高嘉濃案發後已於民國九十九年辦理退休,王銘藏也已離職。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在民國一0三年四月間依貪汙的圖利及偽造文書等罪嫌將高、王起訴。至於日勝生,檢方查無高男與日勝生有對價關係,未起訴廠商人員。
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高嘉濃、王銘藏二人於九十五年辦理美河市案時,為圖利日勝生,偽造鑑價報告,拉高建築與工程成本、低估土地成本,認定在本建案中,造成市府損失一千九百三十二餘坪樓地板面積,共計受五億九百萬餘元的權值損失。
高男供稱,都是由王男主導,所有簽呈都是王男與江姓課員處理,並送其他課與權益分配小組審議,最後由北市府核可,自己無決定權,也未竄改鑑價報告等。
更一審依王男、江姓、陳姓課員及提出鑑價報告的旭州公司證人等證詞,認定高男向下屬施壓指示盡快辦理,變造簡易版的不實鑑價報告結論,拉高日勝生的建築成本與利潤,在全案居於主導地位。
法院指出,高男的聯合開發業務歷練完整,犯行居主導地位,卻否認犯行、曲解法令,將責任推給承辦人員,足見態度不佳,予以重判十年、褫奪公權六年。
至於王男,法院認定他犯後坦承犯行,供出全部犯罪情節,協助釐清犯罪情節,考量他依高員指示犯案,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兩人上訴,維持原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