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挪中影公款 莊婉均判7年11月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中影前副董事長莊婉均被控十三年前利用監管財務之便,挪用中影七億多元案,三審判決部分發回,高等法院更二審昨日宣判,依偽造文書罪及銀行法判處共計七年十一月徒刑,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莊婉均被控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至同年九月擔任中影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及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的大小章機會,挪用中影資金近七億五千萬元,投資醫院開發案及台中棒球場經營管理企劃案,遭中影提告。
 高院更一審在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認定莊婉均觸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十四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則判一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一0六年十月底就莊婉均涉犯的十四罪,其中七罪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外七罪撤銷發回高院審理。確定部分,應執行四年四月徒刑,莊婉均已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入監執行。
 高院更二審昨日就撤銷發回七罪部分宣判,認定構成五罪,分別為四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年十月、一年十月、七月、四月徒刑)及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加重判刑三年四月,合計判刑七年十一月,其中偽文罪四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