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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修正 國外學醫返台 皆須經學歷甄試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二十八日通過醫師法部分修正草案解決現行學歷採認爭議,未來持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一律須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不過,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今年十二月三十一以前入學者,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法係為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之完整性,對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建立適當審查機制,將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教學或訓練加以納管,有助增進國際交流合作。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說,現行擁有國外學歷者若要參加醫師國考,非九大國家或地區學歷者必須先過學歷甄試;擁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九大國家或地區學歷者,經考選部審議通過,就能參與醫師考試。修法後,擁有國外學歷者一律都得參與學歷甄試,才能報考醫師國考,除非是在九大國家或地區註冊為醫師且執業五年以上,才能直接報考醫師國考。
草案也新增,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或緊急情事時,領有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短期行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