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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路法三讀 計程車客運 應保旅客責任險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四日三讀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明定計程車客運業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計程車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保險條文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

現行公路法明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險,並制定未依規定投保罰則。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指出,公車、客運、遊覽車、捷運、台鐵、高鐵、飛機與客船等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法律均明文強制業者投保旅客責任險,卻獨漏計程車;根據交通部統計,全台灣共九十一萬餘輛計程車,約百分之四十九未投保旅客責任險,因此提案修法,要求計程車客運業者應投保。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將第六十五條乘客責任保險文字,改為旅客責任保險,並明定包含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為加強宣導,計程車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保險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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